关于第50300907号“HAPPY HIPPO”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HAPPY HIPPO 50300907

阅读:143793 2025-09-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义乌市秦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费列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对第50300907号“HAPPY HIPP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59037167号“Hap…

  申请人:义乌市秦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费列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对第50300907号“HAPPY HIPP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59037167号“HappyHipp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认,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系独创而成,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也不存在会使相关公众对原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内容或特点造成错误认识以导致误认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产品宣传、销售信息资料等。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费列罗贸易卢森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并于2022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在游戏器具;玩具;玩具娃娃;玩具机器人;玩具车;玩具食物;玩具动物;填充玩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核准现转让予费列罗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旅馆预订;自助餐馆;茶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关于第50300907号“HAPPY HIPPO”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商评字[2025]第0000081832号)中认定:引证商标(为第59037167号“HappyHippo及图”商标与本案引证商标相同)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也认定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情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双方当事人所提交本案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在商评字[2025]第0000081832号《关于第50300907号“HAPPY HIPPO”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中对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评审理由均予以审理,认为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也认定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之情形。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情形。本案中,在申请人并未提出新的理由及足以改变原裁定结论的新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有关“一事不再理”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0日

本文《关于第50300907号“HAPPY HIPPO”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HAPPY HIPPO 503009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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