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79773号“荣耀环球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16088号商标、第661914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引证商标二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的驳回复审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整体视觉效果、表现形式及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除“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交互式触屏终端;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中央处理器(CPU)”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交互式触屏终端;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中央处理器(CPU)”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