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冈本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19429号“OKAMO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包含具有显著性文字“okamoto”、“まるでこたつソックス”以及图形,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能够实现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的袜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