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乐摩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709584号“NOÉM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93945号、第15912891号、第63113822号、第5785760号、第14814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商标权利人所属地区、行业存在差异。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4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第14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等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属此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5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4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