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大集成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84747号“铁 LAUTIE ED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987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状态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玩具;玩具汽球”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在“游戏机”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机;体育活动器械;钓鱼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