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Y型单克隆抗体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80413号“SADA Y-PR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9831767A号“撒达 SSADA”商标、第6729127号“撒达 SSADA”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