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维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47902号“维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衣;服装;帽子;袜;手套(服装);非医用、非卫生用面罩(服装);脖套;面纱(服装);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申请人上述意思表示真实,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为“腰带”。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61399号“维斯德 VERS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腰带”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31567号“德维”商标、第31085605号“维德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腰带”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