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612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06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差别明显,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为在3602群组“金融管理”等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投资经纪;信用卡发行;银行;金融贷款;金融管理;基金投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有效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投资经纪;信用卡发行;银行;金融贷款;金融管理;基金投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