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鑫草原龙翔 73578115

阅读:64640 2025-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玉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定市李勇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对第73578115号“鑫草原龙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在“猪肉食品;肉;加工过的肉”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2、被申请…

  申请人:李玉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定市李勇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对第73578115号“鑫草原龙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在“猪肉食品;肉;加工过的肉”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2、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关于争议商标在“鱼(非活);肉罐头;腌制蔬菜;蛋;食用调和油;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豆腐制品”商品上的商标注销申请已被核准(注册商标注销公告期号:第1917期,日期:2024年12月27日)。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

本文《国家知识产权局 鑫草原龙翔 7357811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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