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玉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保定市李勇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1日对第73578115号“鑫草原龙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在“猪肉食品;肉;加工过的肉”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2、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关于争议商标在“鱼(非活);肉罐头;腌制蔬菜;蛋;食用调和油;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豆腐制品”商品上的商标注销申请已被核准(注册商标注销公告期号:第1917期,日期:2024年12月27日)。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