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E 5435366

阅读:128450 2025-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国艾丽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明洪 申请人因第5435366号“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2081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黄明洪提交的在2021年04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国艾丽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明洪

  

  申请人因第5435366号“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2081号决定,于2024年12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黄明洪提交的在2021年04月29日至2024年04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化妆品”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与之类似的“洗面奶、洗发液”商品上一并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过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百度检索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化妆品备案信息;3、产品包装图片;4、产品计价表;5、订单详情单;6、发票;7、发货单。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复印件形式):2、其他商标判决书文件。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6年6月22日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于2010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洗发液;上光剂;研磨剂;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自2010年8月21日起至2030年8月20日止。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2024年04月29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对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阶段撤销“上光剂;研磨剂;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注册的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故其应无异议,本案复审商品应为本案申请人提出复审申请的,被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决定维持的“洗面奶;化妆品;洗发液”商品。

  3、被申请人证据1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标明被申请人许可广州雅诗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许可期限涵盖了指定期间。

  4、被申请人证据2的化妆品备案信息显示备案人为广州雅诗兰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ESLONG雅诗龙璀璨(金)香水”、“ESLONG金桂花香水”、“ESLONG兰花香水”、“ESLONG新雅诗兰绿茶香水”、“ESLONG绿叶香水”、“ESLONG茉莉香水”、“ESLONG新雅诗兰香水”等,产品图片标有复审商标。

  5、被申请人证据5的订单详情单部分标注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货品名称显示为“新雅诗兰品牌 茉莉花兰花金桂花女士香水”、“雅诗兰ESLONG致尊古龙香水”、“新雅诗兰品牌 金典桂花女士香水”、“雅诗兰厂家正品 绿茶绿叶女士香水”、“雅诗兰正品 璀璨女士香水”等,卖家名称为广州雅诗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6、被申请人证据6的发票部分标注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项目名称显示为“*美容护肤品*新雅诗兰香水”、““*美容护肤品*ESLONG至尊古龙香水”、“*美容护肤品*新雅诗兰绿茶香水”、“*美容护肤品*ESLONG兰花香水”等,销售方名称为广州雅诗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广州雅诗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关系;被申请人提交的被许可人化妆品备案信息(证据2)中的产品图片标有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被许可人订单详情单、发票(证据5、6)显示的货品或项目名称与其化妆品备案信息(证据2)相对应,且部分订单详情单、发票(证据5、6)标注的日期在指定期间内。加之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计价表、发货单(证据4、7)等加以佐证,本案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化妆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面奶;洗发液”商品与“化妆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

本文《国家知识产权局 E 543536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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