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MUSTANG马赫-E 38619982

阅读:28739 2025-09-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38619982号“MUSTANG马赫-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8595号决定,于2024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38619982号“MUSTANG马赫-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8595号决定,于2024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百度百科及互动百科企业介绍、全球最佳品牌排行榜、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产品简介、媒体报道、APP介绍、汽车购买协议、新车交车确认书、经销商列表、官网截图、宣传视频截图、所获奖项及相关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11月07日至2023年01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汽车”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被申请人已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不予认可。经查,被申请人官网显示其实际使用的商标为“MUSTANG MACH-E”,与本案复审商标不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届时申请人将撤回本案撤销复审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被申请人是世界知名汽车企业,复审商标系被申请人知名汽车品牌。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广泛而持续的使用,并在行业内取得一定影响力,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情形。复审商标与其“MUSTANG MACH-E”标识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被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互动百科等对被申请人的介绍;

  2、Interbrand公司简介及其发布的2010年至2024年全球最佳品牌排行榜;

  3、关于“MUSTANG 马赫-E”和“MUSTANG MACH-E”宣传使用证据电子公证书;

  4、类似撤销案件裁定书;

  5、百度百科关于“MUSTANG MACH-E”的简介;

  6、被申请人全资企业“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7、关于被申请人在中国推进全新业务的媒体报道;

  8、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福特电马赫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9、网络上关于“MUSTANG MACH-E”APP的简介;

  10、“福特蓝色马赫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与来某签订的关于“MUSTANG MACH-E”车型汽车购买协议;

  11、福特电马赫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广东分公司的公司登记信息;

  12、福特电马赫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符某签订的关于“MUSTANG MACH-E”车型汽车购买协议;

  13、来某、万某、龚某签订的关于“MUSTANG MACH-E”车型新车交车确认书;

  14、被申请人官网关于“MUSTANG MACH-E”经销商列表;

  15、“车主之家”网站、被申请人官网、产品手册及宣传页、部分网络平台、媒体关于“MUSTANG MACH-E”品牌的销量排名、广告宣传、参展及所获荣誉报道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该部分证据与本案证据材料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证据交换,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进行了质证仍坚持其复审理由并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8月28日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目前处于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恢复审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5至15中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的宣传证据显示于2020年至2022期间,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及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马赫-E”被相关网络媒体在汽车商品上进行了宣传报道。证据4其它案件裁定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的宣传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汽车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宣传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与其实际使用的汽车商品属同一种或类似的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

本文《国家知识产权局 MUSTANG马赫-E 3861998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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