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洮南市中宝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常梦茹
申请人因第21625583号“尝评天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3022号决定,于2024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规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过长期的宣传及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档案;2、简介及商标设计思路;3、合同书、广告牌制作合同;4、经销合同书、收据及出库单;5、产品及包装图片;6、所获荣誉;7、参加展会情况。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撤销三年未使用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8、营业执照及企业信用报告;9、检验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2017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6日。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3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的证据1、6、8、9商标档案、所获荣誉、营业执照及企业信用报告、检验报告,不是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我局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5简介及商标设计思路、产品及包装图片,为自制证据,我局对此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为合同书、广告牌制作合同、经销合同书、收据及出库单,上述证据未提供发票或转账汇款记录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我局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为参加展会情况,上述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我局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