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维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法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维甄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44496号“维甄WEIZH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1403号决定,于2024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10类相关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的截图;
2、媒体报道。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与复审阶段所提交的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使用情况,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中坚持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5月21日在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是关于申请人的介绍,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体现的并不是本案的复审服务,且也未体现复审商标。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