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星福到家 64493943

阅读:184903 2024-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欣福到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常州市星福到家便民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延陵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欣福到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市星福到家便民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64493943号“星福到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异议人:上海欣福到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常州市星福到家便民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延陵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欣福到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州市星福到家便民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64493943号“星福到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福到家”指定使用于第45类“保姆服务;临时照看婴孩服务;社交陪伴”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525170号“欣福到家”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监视服务;日夜护卫;夜班警卫服务;保姆服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其“星福生活”品牌的宣传报道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也未能证明异议人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493943号“星福到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星福到家 6449394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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