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067590号“CharGo 充电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harGo 充电狗 82067590

阅读:158446 2025-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67590号“CharGo 充电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0399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81878号商标、第6939157号…

  申请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067590号“CharGo 充电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0399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81878号商标、第6939157号商标、第1716529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981520号商标、第43614513号商标、第1183139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至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 CharGo 充电狗”由英文“CharGo”与中文“充电狗”组合而成,其中“CharGo”是核心识别部分,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引起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的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图片、百度百科宣传截图、新闻报道、政府官网报道、企业发展以及获得的荣誉奖项证明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1、引证商标三、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947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在英文部分的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充电狗”、英文“CharGo”构成,其中“充电狗”起源于2019年的网络流行语,用于形容被充电束缚的状态,指定使用在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二、四至六的最终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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