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05687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3056879

阅读:83385 2025-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泰利特物联网解决方案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568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44877号“S及图”商标、第23752442号“兰和科技 LANHOMEX及图”商标、第…

  申请人:泰利特物联网解决方案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0568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44877号“S及图”商标、第23752442号“兰和科技 LANHOMEX及图”商标、第29054308号“名恒新能源 MING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计步器; 计数器; 三极管; GPS导航设备; 头戴式耳机; 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 计量仪表; 印刷电路; 遥控装置; 集成电路; 印刷电路板; 半导体; 芯片(集成电路); 发光二极管(LED)”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制解调器;信号遥控装置;电信发射器;网络通信设备;集成电路模块;无线发射器和接收器;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调制解调器;信号遥控装置;电信发射器;网络通信设备;集成电路模块;无线发射器和接收器;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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