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碎星营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洋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河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碎星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5期《商标公告》第71949275号“BROKEN PLANET MARKE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ROKEN PLANET MARKE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垫席;人工草皮”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BROKEN PLANET MARKET”商标,并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加工订单、网络宣传材料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BROKEN PLANET MARKET”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也未能证明“BROKEN PLANET MARKET”作为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未能证明被异议人是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或者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49275号“BROKEN PLANET MARKE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