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沃克WOKE 74075813

阅读:89745 2024-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一:海南沃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广州沃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异议人:黄生卫 异议人海南沃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沃刻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生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075813号“沃克WO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

  异议人一:海南沃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广州沃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异议人:黄生卫

  异议人海南沃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沃刻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生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075813号“沃克WOK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沃克WOK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头发用电吹风机”。   异议人海南沃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提供的工商信息、股东关系图、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所属行业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难以认定相关公众会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相联系,进而损害异议人一的商号权。据此,异议人一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   异议人广州沃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31308号“沃刻”、第19706025号“沃刻WOK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供水设备;水分配设备;浴室装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二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违反恶意抄袭、摹仿、复制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75813号“沃克WOK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沃克WOKE 7407581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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