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419791号“ULTIM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7166059号“ultimate bus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线广播等全部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9期《商标公告》上。
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41271197号“极致造物Ultimate Cre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等全部服务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被我局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4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