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酪灵(广州)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榜知识产权服务(河南)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酪灵(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酪灵(广州)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酪灵(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3315379号“酪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酪灵”指定使用于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设计;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先注册其使用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酪灵”商标并损害其字号权。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其已将与“酪灵”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作为其商标或字号,实际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使之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15379号“酪灵”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