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传迪(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自贡市慧丰家庭农场
异议人传迪(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自贡市慧丰家庭农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960478号“川坔CHUAN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川坔CHUAND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336665号、第62155319号“CHUANDI”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9类“摄影用屏;照相机(摄影)”、第35类“寻找赞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60478号“川坔CHUAND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