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半田清 74642256

阅读:95562 2024-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亓云吉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佰美汇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云(南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亓云吉对被异议人香港佰美汇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42256号“半田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亓云吉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佰美汇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云(南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亓云吉对被异议人香港佰美汇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42256号“半田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半田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浸洗衣服制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014605号“亩半田”、第47011811号“半亩田”、第9121841号“半亩花田LITTLE DREAM GARDEN”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复制、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42256号“半田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半田清 7464225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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