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HANGTONG及图 73024751

阅读:141927 2024-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航通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航通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024751号“HANGT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

  异议人: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航通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航通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024751号“HANGT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NGTO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1类“家用电饭锅;电炊具;微波炉(厨房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237号、第601747号“三角TRIANGL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烹调器;火炉;怀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设计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24751号“HANGTO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HANGTONG及图 7302475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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