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961356号“湯溝御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湯溝御酒 80961356

阅读:24246 2025-10-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61356号“湯溝御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汤沟”是申请人核心品牌,曾多次被予以驰名商标保护,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极强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系对在…

  申请人: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61356号“湯溝御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汤沟”是申请人核心品牌,曾多次被予以驰名商标保护,已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极强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系对在先多枚“汤沟”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继承了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同时,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来源等特点,具有“标示来源的功能”,完全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本身极具显著识别特征,且“汤沟”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使得其显著性得到了极大的增强。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简介、所获荣誉;2、江苏省酒类行业协会证明;3、“汤沟”品牌部分荣誉、获得保护记录等;4、多枚在先“汤沟”商标档案;5、在先认定“延续性注册”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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