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IRLEA FURNITUR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3530号“SleepSou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53092号、第55440008号、第62245560号、第62267558号、第26868078号、第24487961号、第27780922号、第69980531号、第6998479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第20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镀银玻璃(镜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