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高德斯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润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宗茂
申请人因第358297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3635号决定,于2024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厂房及公司照片、微信公众号截图、展会申请表、付款通知单、发票、展会照片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7日至2024年04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过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第22届玩博会简介;2、网站入驻合作协议、银行回单、网站页面。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复印件):3、申请人公司照片;4、复审商标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1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及复审服务,或为单方自制证据,未体现具体时间日期,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