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信息鸟比德科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8741号“BIRD.C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770号商标、第1526063号商标、第1521985号商标、第16336823号商标、第1427692号商标、第2144561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除引证商标六以外的其他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上述其他引证商标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子日程表等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核定使用在电话机等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和数据通信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话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使用的商品除“计算机网络和数据通信设备;上述商品均不用于灌溉、浇水、用水、配水、供水、水管理、园艺、农业、景观美化或植物栽培领域,也不用于控制、监测、操作、管理、自动化或分析灌溉系统、洒水系统、灌溉、用水、供水、配水、水处理、环境数据或植物生长条件”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在第38类服务上,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标识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三、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用作应用程序接口(API)的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应用软件;通信软件;可下载的即时通讯软件”商品及第38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商品及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