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11899号“DELCO REM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492778号商标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