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HISEIDO AMERICAS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亿思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5487号“AMINO R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国际知名的化妆品公司。申请商标“AMINO RAIN”中的“AMINO(含义为:氨基)”,是对其指定商品中含有的“氨基酸”成分的描述,且申请人已将指定商品限定为包含氨基酸的商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且申请商标不会引发消费者对于其指定商品原材料的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络检索资料、词语解释资料、限定申请、有关裁决书、其他商标资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注册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经审理还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据此向申请人发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申辩意见为:申请商标的构成并非固定搭配,不具有固定含义,整体并非任何一种原料、成分;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有关检索资料、有关裁决书、百度百科资料、其他商标资料、判决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限定为“美容精华液;化妆制剂;不含药物的护肤制剂;上述均包含氨基酸”,故申请商标用于上述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