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ONDO ENERGY,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8053号“RON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国际注册第538574号“RONDO”商标、第42233081号“RONDUO”商标、第54287458号“奥兰德O RIONDO及图”商标、第7695706号“RONDO”商标、第41275723号“RDNDQ”商标、第6317279号“ORIONDO及图”商标、第6317280号“奥兰德ORIONDO及图”商标、第6317275号“ORIONDO及图”商标、第6317276号“奥兰德ORIONDO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32635号“RONDO”商标、国际注册第932635号“RON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八、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四、十、十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中止审理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十、十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电解系统,即通过电解产生气体以输送高温流体和/或蒸汽的机器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料电池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池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7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电设备和装置的维护、检修和修理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9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十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42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9、37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