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有见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844943号“求职精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设计已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内涵,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同时,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软件截图、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求职精灵”使用在“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等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