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伽克斯宝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1821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93854号商标、第15826488号商标、第15826491号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