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603831号“大朵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大朵依 72603831

阅读:131897 2025-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我装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晓茹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对第72603831号“大朵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7117127号“朵以Duoyi”商标、第57971572号“朵以”商标、第6891442号“朵以D…

  申请人:广东我装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晓茹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8日对第72603831号“大朵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57117127号“朵以Duoyi”商标、第57971572号“朵以”商标、第6891442号“朵以Duoyi”商标、第45614288号“朵以Duo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模仿申请人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朵以”品牌介绍、全国店铺资料;销售合同及发票;广告宣传合同及发票;天猫店铺及淘宝网维权资料;品牌推介会、宣传册及使用图片;在先裁决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4年10月13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革;手提包;背包;旅行包;行李箱;皮制家具罩;桶状包;大手提袋;携带宠物用包;宠物服装”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四现注册人为广州何似创意文化有限公司。由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知,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被许可使用人,属于利害关系人。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规定,本案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动物皮、手提包、马具配件、家具遮盖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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