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路福寝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富嘉家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对第70541710号“路福喜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路福”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8419088号“路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同一地缘,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注册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嫌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商标管理秩序混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公证书;展会及活动图片、参展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宣传册、杂志及户外广告、央视宣传资料;各地专卖店照片;申请人对内培训照片;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6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20类床架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对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对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我局不予单独评述。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主要是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