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036200号“小安汤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安汤包 59036200

阅读:91684 2025-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郭曙光 委托代理人:知橙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于洋 委托代理人:通辽市京通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6日对第59036200号“小安汤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易误导消费者,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郭曙光

  委托代理人:知橙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于洋

  委托代理人:通辽市京通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6日对第59036200号“小安汤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易误导消费者,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对其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情况;完税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截图;所获荣誉资质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与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43类外卖餐馆等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争议商标由文字“小安汤包”构成,作为商标核定使用在饭店等服务上,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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