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330267号“凡美真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凡美真甜 76330267

阅读:68322 2025-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先正达农作物保护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志信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对第76330267号“凡美真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领先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公司,在全球和中国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领域享有盛誉。经过申…

  申请人:先正达农作物保护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志信农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对第76330267号“凡美真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领先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公司,在全球和中国的植物保护农化产品领域享有盛誉。经过申请人持续、大量的宣传和使用,申请人的“美甜”品牌已经获得了极大的关注和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53957599号“美甜”商标、第53957599A号“美甜”商标、第62930038号“美甜”商标、第28526189号“美甜”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者,在明知情形下,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混淆近似的商标,并抄袭他人知名品牌,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以光盘形式):1、搜狐网对先正达公司的介绍;2、先正达公司名称沿革的证明、在华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中国公司的照片;3、相关报道;4、所获荣誉;5、销售发票和清单;6、被申请人工商信息;7、被申请人官网打印页;8、申请人广州分公司工商信息;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10、在先裁定书及决定书;11、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7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花用保鲜剂、肥料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7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或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防微生物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5类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或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花用保鲜剂、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肥料、防微生物剂、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凡美真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美甜”,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上相近,且在含义方面未能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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