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437068号“HJ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JS 73437068

阅读:128412 2025-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赫捷斯排放科技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林芳庆 接收人:李晓丹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73437068号“HJ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HJS”享有在先字号权,且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HJS”、“HJS MOT…

  申请人:赫捷斯排放科技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林芳庆

  接收人:李晓丹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4日对第73437068号“HJ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HJS”享有在先字号权,且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HJS”、“HJS MOTORSPORT TUNING”商标并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构成近似,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同时申请人应当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存在,仍然出于抄袭、摹仿的恶意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抄袭、抢注争议商标以及数件同行业他人知名商标,具有一贯的、明显的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介绍、参加活动情况、报道、发票、商标信息、被申请人相关信息及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8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04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7类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4年04月20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的情形。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HJS”等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未答辩说明其商标的合理来源,亦未答辩提交其商标使用情况或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的相关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HJS”等商标在三元催化管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等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HJS”等商标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本文《关于第73437068号“HJ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JS 734370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3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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