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意格定制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8日对第72257887号“意维格森”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4140575号“维意WAY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2228627号“维意定制”商标、第25053780号“维意定制及图”商标、第25035585号“维意定制 WAYES”商标、第27742649号“维意臻选及图”商标、第54947558号“维意定制BIM科技”商标、第56439365号“维意屋师 WAYES WU SHI”商标、第56383197号“维意绘家”商标、第60258740号“维尚维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九)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情况;“维意WAYES”系列商标所获荣誉情况;“维意WAYES”品牌产品行业排名、销售额等销售情况;相关广告宣传情况;“维意WAYES”系列商标受保护记录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4年8月20日第1900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在先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至九在先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在文字构成、认读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