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陶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荣德信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对第71524171号“涛陶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331518号“陶陶居”商标、第11630024号“陶陶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广州地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品牌的知名度的情况下,仍注册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荣誉证明;2、媒体报道;3、《广州国企老字号白皮书》节选;4、在先商标裁定;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相同,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审理于2024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养老院、动物寄养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涛陶聚”与引证商标一、二“陶陶居”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