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亿思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显富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2日对第71018079号“奔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富邑葡萄酒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负责经营和管理TWE旗下PENFOLDS(奔富)酒庄的全球知识产权事务。其生产的“Penfolds”葡萄酒深受消费者喜爱,“奔富”已成为其唯一对应的中文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114021号“奔富”商标、第14612778号“奔富”商标、第27569121号“奔富”商标、第7548270号“奔富格兰奇”商标、第9114019号“奔富蔻兰山”商标、第9114020号“奔富洛神山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奔富”以及“PENFOLDS”所对应的中文识别“奔富”构成混淆性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被申请人大量模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且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公司信息摘录、TWE集团2014-2015年年报、宣传册及其部分全资子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及中文摘译;2、广东白马酒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3、奔富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报道、报刊杂志摘页等;5、申请人奔富系列葡萄酒部分获奖情况公证书;6、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7、作品登记证书;8、在先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11月7日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汽轮机;蒸汽机”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主张、在案证据以及查明的案情等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规定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轮机;蒸汽机”商品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奔富”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并未就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使用“奔富”商标的范围、经济指标、广告宣传、市场占有率、所获荣誉等情况作充分举证,尚不足以证明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轮机;蒸汽机”商品与申请人主张的其商标赖以知名的葡萄酒商品所属行业特征区别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我局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四、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五、另外,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