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67280号“TOP TO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OP TOY及图 7167280

阅读:145000 2025-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彭州市澜军睿文化传播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成企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那是家大潮玩(珠海横琴)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9日对第7167280号“TOP TO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彭州市澜军睿文化传播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成企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那是家大潮玩(珠海横琴)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9日对第7167280号“TOP TO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质量、销量等特点,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争议商标包含的“TOP TOY”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销量等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利于行业正常发展,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在明知他人品牌在先知名度的情形下申请注册商标,并在经营中进行方方面面的摹仿,其攀附他人品牌商誉、不正当竞争意图明显。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2、“TOP ”、“TOY”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及金山词霸中的解释;3、百度百科相关词条;4、部分有关玩具的行业标准;5、相关报道;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7、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出具的《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及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出具的《证明》;8、在先类似案例;9、其他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经被申请人长期经营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被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且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争议商标为满足企业自身的经营需要申请注册,非恶意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更不存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申请人关联主体“泡泡玛特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反复多次以不同主体匿名对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提起异议/无效宣告,实质在于恶意打击被申请人正常使用的商标,损害被申请人的经营活动,涉嫌不正当竞争,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2、品牌介绍手册;3、百度百科词条介绍;4、开业介绍;5、翻译结果;6、在先判决书及部分案例;7、海外核准证明文件;8、上市招股书;9、研究报告节选;10、相关报道及宣传贴;11、授权许可协议、采购协议;12、门店列表;13、销售协议;14、店铺地址列表及照片;15、微信小程序、京东、天猫旗舰店截图;1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的相关报道;17、所获荣誉及公证书;18、调查报告;19、其他证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所发表的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基本一致。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质证时提交了以下证据(电子):1、百度百科中对“固有词”的介绍;2、首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历史沿革;3、百度百科中对白刚的介绍;4、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高峯玩具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31年8月20日。争议商标于2021年6月转让至名创优品发展香港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转让至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转让至那是家大潮玩(珠海横琴)商业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10月8日,争议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决定其在“体育活动器械;体操器械;游戏弹子;婴儿摇摆秋千;手持电子游戏机;手持电脑游戏机;圣诞树装饰品(灯饰和糖果除外);雪橇(运动物品);运动球类;溜冰鞋;拳击手套;锻炼身体器械;扑克牌”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相关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肥皂泡(玩具);睡觉帐篷(游戏用)”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注册于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玩具;肥皂泡(玩具);睡觉帐篷(游戏用)”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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