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74578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66745789

阅读:44560 2025-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魏嘉宁 委托代理人:东信旭源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美妍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壹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4日对第667457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过于简单,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性。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

  申请人:魏嘉宁

  委托代理人:东信旭源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美妍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壹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4日对第667457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过于简单,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性。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存在明显的傍名牌、搭便车嫌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对商标申请秩序、商标管理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根据自身赋予的品牌内涵来创意设计,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集团品牌战略布局的一部分,阿美妍逐渐成为一个颇具影响力的国货新锐品牌之一。申请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版):

  1、APP测试版面;

  2、产品图片;

  3、荣誉证明;

  4、阿美妍品牌文案。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于2023年5月7日的第1838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3年5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及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由图形构成且图形经过设计,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本文《关于第6674578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6674578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351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