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732117号“京溪客黑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京溪客黑鸭 56732117

阅读:158134 2025-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星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8日对第56732117号“京溪客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756506号“周黑鸭ZHOUHEIYA”商标、第7936081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星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8日对第56732117号“京溪客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5756506号“周黑鸭ZHOUHEIYA”商标、第7936081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荣誉、驰名商标批复;

  2、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广告宣传合同、参展情况、申请人集团上市年报;

  3、直营店清单、经销合同、发票;

  4、纳税证明;

  5、司法及行政维权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

  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共存于市场相关公众不易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存在一定差异,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的复制摹仿,亦难以认定其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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