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海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铃梅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对第64405939号“YYZ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为网络用语,缺乏显著性。二、被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其商标注册数量已然超过正常经营所需。故其商标注册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了商标资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会造成市场混乱,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YYZ”的网络搜索结果信息;2、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3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2月13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并不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