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142449号“太太优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太太优选 62142449

阅读:8448 2025-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采臣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9日对第62142449号“太太优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广为相关公众知晓、…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采臣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9日对第62142449号“太太优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广为相关公众知晓、具有极高的美誉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曾连续多次被商评委、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特别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以及第193404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955960号“GOODWIFE”商标、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第15862365号“HAOTAITAI”商标、第18177097号“GOOD WIFE”商标、第18190557号“好太太及图”商标、第18193503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18191398号“好太太”商标、第18198087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18196901号“家好太太居”商标、第20095248号“郝太太智能”商标、第21176207号“好太太”商标、第22675730号“真太太”商标、第22675747号“真太太”商标、第22675700号“真太太”商标、第28104535号“GOOD WIFE”商标、第35306677号“好太太智居”商标、第35306654号“好太太智联”商标、第35554212号“好太太微联”商标、第37138520号“好太太”商标、第37138542号“GOOD WIFE”商标、第37138542A号“GOOD WIFE”商标、第37138512号“HAOTAITAI”商标、第38159871号“妤太太”商标、第40003931号“好太太”商标、第41843101号“好太太 科徕尼及图”商标、第42015241号“家好太太居”商标、第42274053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6392090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6399932号“家居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三十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申请人商号权,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四、被申请人具有恶意攀附申请人在先商誉和在先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属于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申请人企业资料及企业图片、商标转让、变更证明资料、“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资料;

  2、“好太太”广告投放效果评估、广告合同及广告发票、广告宣传资料、产品代言费、广告证明、广告监测报告等;

  3、总经销协议书、销售合同及发票;

  4、所获荣誉证书及相关公证书;

  5、相关媒体报道;

  6、申请人维权的在先决定书、判决书;

  7、认驰资料。

  被申请人于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3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异议程序审查决定核准注册,于2024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牙签、化妆用具、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五至十九、二十四、二十五、三十至三十三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十三、二十六、二十八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其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牙刷、电动牙刷、牙签、垃圾桶、熨衣板、家用器皿、家庭用陶瓷制品、瓷器、化妆用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四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亦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根据查明事实3,引证商标二、三、四、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已属无效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十三、十四、十六至十九、二十三至二十六、二十八、三十至三十三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刷、牙签、化妆用具、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七、八、十三、十四、十六至十九、二十三至二十六、二十八、三十至三十三核定使用的牙刷、电动牙刷、牙签、家用器皿、家庭用陶瓷制品、瓷器、化妆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刷、牙签、化妆用具、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五核定使用的晾衣架、垃圾桶、熨衣板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五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五、七、八、十三、十四、十六至十九、二十三至二十六、二十八、三十至三十三,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四、鉴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五、七、八、十三、十四、十六至十九、二十三至二十六、二十八、三十至三十三,且我局已适用《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等方式,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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