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牟成芳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058933号“贵羽 GUI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经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70138号、第40292744号、第21779870号、第11212628号、第857000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第69538707号、第2659671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贵羽 GUIYU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