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三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顺心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69717号“三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22597号商标、第10268880号商标、第17410090号商标、第17483728A号商标、第59949737号商标、第6067646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其他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三味”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中,与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干”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水果蜜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