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168158号“湘长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湘长理 78168158

阅读:159839 2025-10-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中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68158号“湘长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186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两…

  申请人:湖南中森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68158号“湘长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186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另外,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报道截图;“长理”查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被撤销(见194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职业再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湘长理”,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此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

本文《关于第78168158号“湘长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湘长理 7816815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3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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