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本末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翱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15808号“JJB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长时间的宣传推广具有鲜明的指向性,已经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叽叽棒”结合独创的小黄鸡 IP 形象易使消费者产生积极向上、活泼生动的正面联想,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范和禁止的对象。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均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抖音账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JJBOND”构成,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